教育部有關學校教學或學生社團辦理活動是否涉及旅行業業務疑義一節,業經交通部觀光局釋明在案,詳如說明
說 明:
一、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8年10月7日院臺消保字第1080191361號函辦理。
二、 依上開函示,因學校教學及學生社團活動之多元化發展,常辦理各項集訓及體驗行程,惟前開活動多有向參加學生(不限於本校學生,亦可能為他校學生,或由大專校院或社團向高中推廣參加)收取活動費用,並涉及「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之行為。
三、 上開活動之規劃與執行是否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其判斷標準業經交通部觀光局釋明在案,隨文檢附交通部觀光局108年10月2日觀業字第1080920408號函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文供參。
四、 請轉知教學或學生社團活動主辦單位知悉並留意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一、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8年10月7日院臺消保字第1080191361號函辦理。
二、 依上開函示,因學校教學及學生社團活動之多元化發展,常辦理各項集訓及體驗行程,惟前開活動多有向參加學生(不限於本校學生,亦可能為他校學生,或由大專校院或社團向高中推廣參加)收取活動費用,並涉及「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之行為。
三、 上開活動之規劃與執行是否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其判斷標準業經交通部觀光局釋明在案,隨文檢附交通部觀光局108年10月2日觀業字第1080920408號函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文供參。
四、 請轉知教學或學生社團活動主辦單位知悉並留意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發布單位:
課外活動指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