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有關大陸地區就讀醫學院所衍生兵役及護照申辦等問題乙事,如說明
說 明:
一、 依內政部役政署103年2月25日役署徵字第1030003986號書函辦理。
二、 按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 次按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男子於役齡前出境,在其年滿十八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換發護照者,效期以三年為限。出境就學役男,年滿十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驗明其在學證明或三個月內就讀之入學許可後,得逐次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第3項規定:「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出境後,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前項得予換發護照之規定者,駐外館處得發給一年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
四、 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目前不開放高等教育醫事相關系所學歷之採認。政府採認大陸學歷,關於役男赴大陸就學相關事宜,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係配合教育部採認大陸地區部分大學學歷所為政府政策及法規配套,一般役男19歲前得赴大陸就讀我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不含醫事相關科系),而就讀未採認學歷學校仍保障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就學權益,續依原有臺商條款規定(即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辦理。
五、 請各校針對上述規定加強宣導知悉,並列入兵役業務訪評要項。
一、 依內政部役政署103年2月25日役署徵字第1030003986號書函辦理。
二、 按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 次按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男子於役齡前出境,在其年滿十八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換發護照者,效期以三年為限。出境就學役男,年滿十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驗明其在學證明或三個月內就讀之入學許可後,得逐次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第3項規定:「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出境後,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前項得予換發護照之規定者,駐外館處得發給一年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
四、 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目前不開放高等教育醫事相關系所學歷之採認。政府採認大陸學歷,關於役男赴大陸就學相關事宜,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係配合教育部採認大陸地區部分大學學歷所為政府政策及法規配套,一般役男19歲前得赴大陸就讀我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不含醫事相關科系),而就讀未採認學歷學校仍保障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就學權益,續依原有臺商條款規定(即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辦理。
五、 請各校針對上述規定加強宣導知悉,並列入兵役業務訪評要項。
發布單位:
校安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