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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凡涉及有關人類或人畜共通傳染病病源體之實驗操作,應依規定於生物安全第3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該等實驗室應�

說 明:
一、 依據該署102年8月20日疾管感字第1020503085號函辦理。
二、 倘 貴校有符合旨揭事實者,請依該署相關規定辦理,如附件。
三、 檢附原函1份,相關業務疑問請逕洽該署承辦人蔡先生,電話(02)2395-9825#3817。
發布單位: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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