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鑑於大陸地區發生人類H7N9流感疫情,請所屬相關實驗室工作人員遵守相關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
說 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年4月3日衛署疾管源字第1020500240號函辦理。
二、 操作疑似H7N9之人類檢體,應於微生物實驗室進行檢驗。一般檢體處理及PCR檢驗操作等,得於生物安全第二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惟病毒分離鑑定及增殖應於生物安全第三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三、 為避免病毒重組之發生,不可於同一實驗室操作源自人類及禽畜之臨床檢體。
四、 有關H7N9病毒株之持有、使用、異動及輸出入,將比照H5N1禽流感病毒列為第三級危險群微生物,並依該等級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案聯絡人:蔡威士,電話(02)2395-9825分機3817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年4月3日衛署疾管源字第1020500240號函辦理。
二、 操作疑似H7N9之人類檢體,應於微生物實驗室進行檢驗。一般檢體處理及PCR檢驗操作等,得於生物安全第二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惟病毒分離鑑定及增殖應於生物安全第三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三、 為避免病毒重組之發生,不可於同一實驗室操作源自人類及禽畜之臨床檢體。
四、 有關H7N9病毒株之持有、使用、異動及輸出入,將比照H5N1禽流感病毒列為第三級危險群微生物,並依該等級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案聯絡人:蔡威士,電話(02)2395-9825分機3817
發布單位: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