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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加強宣導學生於春節期間勿燃放爆竹煙火」乙節

說 明: 
一、 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2年1月24日北市消預字第10230672600號函辦理。 
二、 有關兒童(未滿12歲)施放爆竹煙火規定部分,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第13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 為保護兒童施放安全,內政部已公告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空類(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上述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亦不能販賣予兒童,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 
四、 請協助宣導以電子鞭炮或爆竹音效替代傳統爆竹燃放,爆竹燃放音效可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網址:http://www.tfd.gov.tw/list.php?id=145 「下載專區─爆竹煙火資料」)下載使用。 
五、 如確有燃放爆竹煙火之需求者,可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公告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區域施放(公告開放區域下載處網址:http://www.heo.taipei.gov.tw/ct.asp?xItem=71780&CtNode=49834&mp=106031 )。

發布單位: 校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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