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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財團法人周大觀文教基金會建議公教人員骨髓捐贈者核給公假並酌予精神獎勵一案

說 明:
一、 依銓敘部102年1月14日部法二字第10236781463號函及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同年月日部法二字第10236781462號函辦理。
二、 為鼓勵公教人員捐贈骨髓或器官,「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均明定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以調養恢復身心,並貫徹政府人道關懷精神。基此,公教人員願意捐贈骨髓或器官,其善心義舉值得支持與肯定,各機關學校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視其實際需要覈實認定核予「骨髓捐贈假」及「器官捐贈假」,且公教人員捐贈骨髓或器官之善心義舉願為人知時,應予以適時公開表揚,以讚許其無私奉獻之大愛精神。
發布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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