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提升我國科研競爭力及發揮科研經費運用效能,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自即日起於業務費項下匡列彈性支用額度,詳如說明。
說 明:
一、 鑒於各界反映研究計畫經費使用規定缺乏彈性,不符研究所需,影響我國研究環境健全發展及研究人員士氣,經本會與教育部檢討,並積極回應社會期待,研擬賦予計畫中部分款項彈性支用之規範,期以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及創新效率,案經行政院101年10月8日院臺科字第1010058107號函同意在案。
二、 有關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執行內容,說明如下:
(一)適用計畫
1、具研究性質之計畫原則適用,並由本會考量各類計畫之屬性後衡酌納入,對適用計畫將主動於經費核定清單匡列彈性支用額度,核定清單未匡列者即不適用。
2、追溯自101年10月1日以後仍在執行之計畫開始適用(不含新制多年期計畫以前年度已執行部分)。
(二)額度計算
1、每件計畫每年總額2%並以2萬5千元為上限(若為執行中計畫,以所剩計畫期程核算);但
(1)計畫執行期限未滿半年者,彈性額度折半計算。
(2)多年期計畫(同一計畫編號)分年核計,但得於全程期間內使用。
2、新核定計畫於核定時匡列,執行期間若有追加(減)者不再調整;現正執行中之計畫以最近核定(追加減後)之補助經費總額核算後匡列。
3、上開額度於經費核定清單補助項目「業務費」說明欄增列乙點呈現(詳附件一)。
4、考量部分計畫未核有業務費,為簡化程序,實際支用時授權執行機構得逕依內部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自其他補助項目(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調整支應,如因額度調整,致該支用項目流用比例超過50%時免送本會同意。
(三)支出用途
1、放寬額度之支出用途範圍為與計畫相關之交通、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其中如涉及現行法規訂有行政院一致規定者,除附件二所列事項外,仍應從其規定。
2、涉及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費用,不受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4點第4款及第5款之限制。
3、所列不受行政院規範部分項目,除延攬國外專家學者部分,依實際支出數與院訂標準間之差額列計外,以各項目支出總額,列入支用彈性額度計算。
(四)帳務處理
1、經費支用仍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原始憑證核實報支,其真實性由計畫主持人負責。
2、補助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另列一彈性支用額度之欄位,由執行機構填列實支數,以瞭解支用情形(詳附件三)。
(五)使用限制
1、彈性支用額度僅限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支用,未支用額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不得保留使用。
2、彈性支用額度不得轉撥至他機構執行。
(六)控管機制
經研究計畫主持人同意,得將所定額度之全部或部分,交由執行機構考量內部控制環境自行訂定統一控管方式,以增加整體使用彈性。
三、 有關行政院同意「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之報酬由教育部與本會審酌另訂標準部分,茲教育部刻正研擬中,本會將視該部研擬結果再配合辦理。
四、 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會綜合處:電話:02-2737-7435、7440、7567、7568、7980、8010
一、 鑒於各界反映研究計畫經費使用規定缺乏彈性,不符研究所需,影響我國研究環境健全發展及研究人員士氣,經本會與教育部檢討,並積極回應社會期待,研擬賦予計畫中部分款項彈性支用之規範,期以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及創新效率,案經行政院101年10月8日院臺科字第1010058107號函同意在案。
二、 有關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彈性支用額度執行內容,說明如下:
(一)適用計畫
1、具研究性質之計畫原則適用,並由本會考量各類計畫之屬性後衡酌納入,對適用計畫將主動於經費核定清單匡列彈性支用額度,核定清單未匡列者即不適用。
2、追溯自101年10月1日以後仍在執行之計畫開始適用(不含新制多年期計畫以前年度已執行部分)。
(二)額度計算
1、每件計畫每年總額2%並以2萬5千元為上限(若為執行中計畫,以所剩計畫期程核算);但
(1)計畫執行期限未滿半年者,彈性額度折半計算。
(2)多年期計畫(同一計畫編號)分年核計,但得於全程期間內使用。
2、新核定計畫於核定時匡列,執行期間若有追加(減)者不再調整;現正執行中之計畫以最近核定(追加減後)之補助經費總額核算後匡列。
3、上開額度於經費核定清單補助項目「業務費」說明欄增列乙點呈現(詳附件一)。
4、考量部分計畫未核有業務費,為簡化程序,實際支用時授權執行機構得逕依內部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自其他補助項目(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調整支應,如因額度調整,致該支用項目流用比例超過50%時免送本會同意。
(三)支出用途
1、放寬額度之支出用途範圍為與計畫相關之交通、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其中如涉及現行法規訂有行政院一致規定者,除附件二所列事項外,仍應從其規定。
2、涉及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費用,不受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4點第4款及第5款之限制。
3、所列不受行政院規範部分項目,除延攬國外專家學者部分,依實際支出數與院訂標準間之差額列計外,以各項目支出總額,列入支用彈性額度計算。
(四)帳務處理
1、經費支用仍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原始憑證核實報支,其真實性由計畫主持人負責。
2、補助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另列一彈性支用額度之欄位,由執行機構填列實支數,以瞭解支用情形(詳附件三)。
(五)使用限制
1、彈性支用額度僅限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支用,未支用額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不得保留使用。
2、彈性支用額度不得轉撥至他機構執行。
(六)控管機制
經研究計畫主持人同意,得將所定額度之全部或部分,交由執行機構考量內部控制環境自行訂定統一控管方式,以增加整體使用彈性。
三、 有關行政院同意「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之報酬由教育部與本會審酌另訂標準部分,茲教育部刻正研擬中,本會將視該部研擬結果再配合辦理。
四、 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會綜合處:電話:02-2737-7435、7440、7567、7568、7980、8010
發布單位:
產學服務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