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技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招生規範事項及外國學生校外實習原則,詳如說明

說 明:
一、 邇來泰國當地媒體報導清邁教育第34區發生欺騙泰籍學生到臺灣就讀情事,本部正向鼓勵技專校院積極招收境外學生來臺,為杜絕類似情事再次產生,請確實依照外國學生招生規範事項及外國學生校外實習原則辦理。
二、 招生規範如下:
   (一)近3年有招收外國學生違規情事或近3年有招收本國生重大違規情事者,不得招生。
   (二)招生之所、系、學位學程以最近評鑑結果為通過或二等以上者為限。新設學位學程或系所尚無評鑑結果者,不得招生。
   (三)請學校審慎審核申請學生之語言成績證明。
   (四)請學校嚴格審核申請學生財力證明,財力證明須經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證明,不限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且無最高額度限制,至於最低額度責成學校於簡章中自訂。若由父母親名義開立,則必須再加附公證證明文件,但若有政府、大學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者則免附。
   (五)學生入學後,請學校即時至本部「全國大專校院境外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平臺登錄外國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並確實掌握外國學生動態。
   (六)若實際辦理情形與相關法令不符或有外國學生行蹤不明、非法打工或以實習之名行打工之實者,經查屬實將列計學校重大行政缺失。
三、 校外實習原則如下:
   (一)須符合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相關法規。
   (二)須符合教學目的及課程規劃。
   (三)須確實安排實習方式、合作廠商(機構)、輔導人員及學生安全等相關事項。
   (四)實習課程之安排應依教學需求規劃,不宜為特定外國學生安排額外實習。
發布單位: 國際合作交流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