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內政部函請協助宣導子女從姓及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乙案(如附件)

說 明:
一、 依據內政部102年9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20312104號函辦理。
二、 請協助透過網站、視訊牆、電子看板、跑馬燈或公佈欄等方式,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止宣導子女從姓及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相關規定,例示宣導文字為「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年滿20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性別平等,從母姓父姓一樣好。」、「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及「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得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發布單位: 課外活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