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 | 明: | ||||
| 一、 |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年9月4日智著字第10216003920號函及同年9月4日智著字第10216003930號函辦理。 | ||||
| 二、 |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 ||||
| 三、 | 大專校院學生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這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爰請 貴校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並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觸法。 | ||||
| 四、 | 有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已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建置,務請轉知 貴校新進教師參考使用,以助教師建立正確著作權觀念。 | ||||
| 五、 | 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已上載該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 ),取得路徑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教育宣導/校園著作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