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歷年建置「職能基準」成果,詳如說明

明:  
  一、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4條之1規定辦理。
  二、 查「產業創新條例」第18條,明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職能基準;復「職業訓練法」第4條之1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
  三、 基上,本會業於102年5月30日勞職能字第1020501574號函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歷年建置「職能基準」成果資料在案,經統計,計有經濟部工業局完成29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完成10項、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完成2項,共計41項。
  四、 前開彙收成果資料已置於iCAP網站之職能資源專區(http://icap.evta.gov.tw ),歡迎參考運用。
發布單位: 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