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1月31日臺教師(一)字第1020016379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 本案推薦對象,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惟最近3年內曾獲「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或教育部其他規定獎勵者,不得提出推薦。另各單位於推薦時,請確實查證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 四、 應送文件(受推薦人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姓名一律以正楷書寫):
(一)屏東縣102年第8屆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
1、本表格一律使用A4紙張。
2、請參考範例格式填寫,勿缺漏。
3、本名冊應送紙本1份(正本)及電子檔。
(二)教育奉獻獎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
1、本表格一律採A3格式,不得超過2頁;內文字體請設定為標楷體14字型、行距-固定行高25pt;姓名一律以正楷書寫。
2、「個人簡介」與「從事教育奉獻工作具體事蹟」欄位部分,請以第三人稱撰寫(請勿用本人、本縣、本校等字樣),並同意授權由初審、複審機關潤飾。
3、本事蹟表右上角請黏貼當事人最近半年內2吋半身光面照片2張(1張實貼,1張浮貼),背面書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照片請勿用釘書機裝訂,並注意勿沾染原子筆油墨。
4、本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倘無相關資料請寫「無」。
5、本事蹟表應送紙本1份(正本)及電子檔。
(三)相關證明文件:請以A4格式裝訂成冊(編號)並製作封面目錄,「相關證明文件」應送紙本1份。
五、 所附推薦名冊等各項表件,請務必詳閱填表說明依格式填寫,格式有誤者,一律退件。
六、 「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以及填表說明之電子檔請自行至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電子公告欄內下載。
七、 「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推薦部分,請本府社會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