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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03.02 行政會會議通過
   95.10.11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配合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政策,推動本校教學卓越計畫,特設立「教學卓越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
 

一、擬定教學卓越計畫推動事宜。
二、督導教學卓越計畫撰寫與執行。
三、審議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列事宜。
三、議決其他有關教學卓越計畫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通識中心主任、進修部主任、進修院校主任、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各子計畫主持人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長為執行秘書。
第四條 本委員會得延聘公正之專業人士為諮詢委員、考核委員及經費專責審核委員,協助、督導及考核卓越計畫之執行。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以配合教學卓越計畫推動年度為原則。
第六條 本委員會依推動教學計畫需要召開開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議決事項應提送相關單位執行。
第八條 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主辦。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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